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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
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2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
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外经贸厅           省卫生厅       省交通厅
省物价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二OO一年三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精神,为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省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止目前,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兴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达98所(包括优抚对象福利机构),乡(镇)村集体和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达1278所,共收养10845人,为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长期以来,我省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包办,存在福利机构少,布局不合理,投资渠道单一,资金缺乏,基础设施落后,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现在,我省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已达31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0%以上。且有残疾人134万人,孤儿3600多人。这就使得我省社会福利资源短缺的现状与迅速增长的社会化养老、残疾人康复、孤儿养护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就是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社会福利社会化不但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可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切实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统筹安排,加大政策扶持、保护力度,加快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步伐。
二、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福利服务为重点,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05年,在我省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城市中各种所有制形式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2万人以上的乡镇普遍建立起敬老院,其中有条件的敬老院要逐步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三、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扶持优惠政策
   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力量投资创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弃婴、优抚对象等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地计划部门要切实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规划。对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没有按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规划进去的,不予审批。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市、县人民政府对该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给予减免。
   (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免收征(占)地管理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属于新增建设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按照经评估确认地价的80%收取;属于盘活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经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取。
   (四)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使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在基础设施建设等硬件方面达到国家或省级等级院标准,真正起到窗口示范作用。
   (五)对集体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的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特困老年人、特困残疾,应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六)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以及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下岗职工从事社会福利业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第43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下列费用: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免交煤气增容费和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供(配)电贴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0]744号)执行。使用自来水、燃气和电,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在省交通厅《关于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用车暂予减免养路费的意见》(晋交便字【1995】第27号)规定的范围内的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和工作用车,按规定适当减征公路养路费。
(八)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申办医疗机构要求开展对外医疗、康复服务等工作的,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具备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九)教育部门和有关中小学校要保证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区中分散寄养的)孤儿接受义务教育,按有关规定,免收其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书本费及其他费用;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免收学费、住宿费,减免收取其他费用,并酌情给予助学金、特困生补助金。
(十)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人事和劳动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上岗前的培训费用可适当减免。对社会福利机构所需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调入。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到民办福利机构工作的可保留其国家职工身份。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十—)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应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对社会福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从事对外经营服务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办理登记。
(十二)社会福利机构对自费托养人员收取服务费(如护理费、生活费等)。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地市民政部门商同级物价部门制定。
(十三)社会福利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有募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机构的设施设备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四)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命名(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受赠单位应给予公开感谢。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报当地民政部门予以嘉奖。
(十五)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待遇,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几点要求
 (一)改革传统社会福利事业体制,走社会化、市场化、多样化、专业化的路子。对我省传统的由国家和集体包办社会福利事业的体制进行积极大胆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社会福利事业新体制。达到这一要求,应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从我省的基本省情出发,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政府加大力度积极扶持兴办的同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 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同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孤儿等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 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要积极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制定执行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并完善学科建设和教材体系。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二)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本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要按国家有关法规对社会福利事业进行建设和管理。今后,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部、省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工GJl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打破旧框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四)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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