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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9-01


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财社[2007]51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精神,为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民政局
 
                                   二00八年二月五日
 
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精神,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公益服务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籍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社区日托和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是政府对补贴对象购买以生活照顾、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紧急救援为重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补贴。
第四条 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
    第五条 补贴标准及形式
    依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按不同标准进行补贴。
    A:需轻度照料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B:需中度照料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C:需重度照料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补贴以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的形式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按季度支付补贴对象。
第六条 补贴对象照料程度评估
    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认定补贴对象并对其照料程度进行评估,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开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证明。具体照料程度可以参照以下评估标准:
    (一)轻度照料:老人思维意识清楚、思维功能及举止言行正常;活动轻度障碍,在照料者的督促下生活可以自理;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护理需部分服务。
    (二)中度照料:老人思维时有障碍,生活规律时有失常,需他人帮助;活动轻度障碍或肢体功能部分丧失;饮食及排便需要协助,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三)重度照料:老人患有老年痴呆、言行不能自控,思维功能障碍;视力、肢体障碍,行动不便;患有多种疾病,患有褥疮(Ⅱ度以上);不能主动进食,二便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要照料。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可采取公益性公司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服务两种模式。
    (一)公益性公司服务模式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公司可向其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公益性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等项目,委托其负责所在区县享受补贴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
    接受委托的公益性公司原则上应按照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与服务的老人1:6比例配备服务人员,其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须取得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或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可以按照《关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规定,享受培训、工资、社会保险等政策补贴。
    接受委托的公益性公司应与接受服务的老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与民政部门协议约定的项目进行服务,接受老人使用代金券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并在季度终了 10日内,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兑现代金券。区县民政部门接到兑现申请后,应对公益性公司的人员配比、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档案、服务记录等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兑现代金券。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服务模式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接受老人使用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结算入院费用。社会办养老机构所持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兑现,其兑现程序参照公益性公司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兑现程序执行。
    第八条 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支。
    市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各区县财政、民政部门上报的统计汇总表,按照上年实际支出情况和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人数,采取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拨付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将市级补助资金和匹配资金,按季度拨付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各区县财政部门每年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政部门开展老人照料程度评估、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监督与检查
    各区县民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现象,要及时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市财政也将对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的运行。
    第十条 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本文件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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