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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深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各有关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应对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根据市政府要求,将在我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顺义区深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深入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为全市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奠定基础。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健全工作组织,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科学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根据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选择服务单位、设定养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优质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在重点保障特殊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同时,面向全社会老年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三)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四)根据市民政局《北京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开展评估工作。
(五)建立能够满足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需要的管理服务队伍,探索配套扶持政策。
三、试点要求
试点区要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建立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指导本区域各项试点工作。
(二)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资金保障。区、街道、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协调实施本区域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认真按照试点内容开展工作,并能够根据本区域实际需要,积极拓展试点内容和形式。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点区在区域范围内全面开展居家养老试点工作。
(二)10月底,开展全市试点工作中期评估。
(三)12月底,开展全市试点工作年终评估,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四)试点工作截至我市居家养老意见正式下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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