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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李明罡 来源:城市晚报网 发布日期:2010-07-28


      在昨日的大会上,市长崔杰表示:“长春市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是迄今为止长春市出台所有优惠政策中最为优惠的。我们就是想通过良好的政策环境来发动社会力量,从而把养老服务机构办起来。这样,就可以增加老年人的选择权利。哪里好,他们就在哪里。这让老年人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关键词:现实状况
  长春进入老龄社会
  缺少养老床位6539张
  截至2009年5月31日,长春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03.6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3.75%,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12年,长春市老龄人口将达到134.2万人,老龄化程度达到17.8%,全市需要养老床位40260张。目前全市缺口床位6539张,到2012年缺口将达15700张。
  明年,长春市所辖的每个县(市)区政府都要新增400张床位。同时,社区城区要继续完成100个日间照料站的建设任务。这两项任务要列入明年的民生行动计划中。在规划新建居民小区时,要把养老设施纳入其中。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都要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项目建设。
  关键词:总体目标
  每个社区都建
  不低于100m2日间照料站
  构建“9073养老新格局”。让全市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照顾实现居家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到“十一五”末期,全市享受社会化养老服务人数占全市老年人口10%以上。
  到“十一五”末期,在农村,要依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不断提高水平,完善功能,强化服务能力。在城市,每个城区、开发区要投资建设1所或多所总床位在400张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每个社区都要建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日间照料站。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建设,使其成为长春市机构养老的重要补充。
  关键词:补贴标准
  新增一个养老床位
  一次性补贴2000元
  建立新建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补贴机制。在城区,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办、街道办、社区办和社会办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政府财政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新建社区养老日间照料站,市财政以每个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居家养老的经济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的老人补贴,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至200元。对区办、街道办、社区办和社会办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继续执行运营补贴政策,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年每张床位补助600、700、800元的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当地财政将其原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和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直接转入养老机构。
  关键词:准入条件
  小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使用面积最小10平方米
  放宽居民小区设置小型养老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对设置床位数30张以下,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内设老人活动和娱乐区域,厨房、厕所和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配备电视机、电话、电冰箱、消毒柜、洗衣机、报警器、灭火器、疏散灯等居民区内的小型养老机构,可以按照《长春市民政局居民小区内小型养老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关键词:扶持政策
  养老院办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定点”
  规划立项方面,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养老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予以优先审批;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供应土地。
  资质审批方面,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免收年检费和卫生监测费。
  税收规费方面,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享受免缴房屋产权登记费、治安联防费、城市人防建设费、环保监测费、防洪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办养老机构使用的电、水、暖气、煤气、电话,按居民使用标准收费。申请安装水、电、气管道工程或增容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
  老人维权方面,持有低保证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城乡贫困老年人因请求支付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主张权利的,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
  社会捐赠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按利润总额的12%扣除,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关键词:供养资金
  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
  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设立农村五保老人供养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上年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因素,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此外,增加农村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养护经费。在农村,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按自理和不能自理实行1:10和1:3配备;养老生活联络员与分散供养五保老人按1:15配备。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参照当地城区社区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核定,服务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农村养老生活联络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浮50元(交通费)的标准核定,所需城乡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房屋维修费、采暖费按每年实际需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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