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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4-08-19


  “九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本市老龄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老年人的物质与精神生活不断改善;社区为老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完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取得了新进展;老龄工作法制建设逐步加强;老龄工作机构逐步健全,从而为首都老龄事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北京市人口老龄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到2000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88万人,占总人口的14.6%。据预测,到2005年将增至203.6万人,占总人口的15.35%;到2015年将达到286.7万人,占总人口的20.6%,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也将增加到38.8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13.5%。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表明,加快老龄事业的发展已成为关系到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性任务。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老龄事业与首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京发〔2000〕33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从首都的特殊地位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以贯彻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以提高老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基础,以社区为老服务为重点,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积极推进首都老龄事业的发展,为促进首都社会的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初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养老、医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快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网络化的社区为老服务体系,提高全方位系列化为老服务水平;走社会福利社会化之路,初步形成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档次齐全、布局合理的新格局;完善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设施,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十五”末期,基本实现老龄事业与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三)指导原则

  ——坚持老龄事业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依据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的需要,加大老龄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老龄事业的发展水平,使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依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原则。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强化舆论监督,形成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发展老龄事业要依据首都城区与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社区,注意研究农村老龄问题和农民养老问题,积极探索在城镇化过程中解决农村老龄问题的新途径。

  ——坚持老年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统一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注重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消除年龄歧视,促进代际和谐,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向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倡社会事业社会办,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发展老龄事业,逐步向社会化、产业化道路迈进。

  ——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的原则。积极倡导老年人自立、自助、自强,逐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合理发展养老机构,走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具有首都特色的养老之路。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保障和提高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实现城镇职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制定和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完成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建设,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老、遗、残一体化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2.完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建立市、区、街三级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体系。

  3.巩固和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探索和推行适合首都农村特点的养老制度,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健全“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探索社会养老保障的新途径,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改革。有条件的农村可实行对老年人的集体福利制度;注意探索解决城镇化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积极开展个人养老储蓄、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

  4.建立健全特困老人的社会救助制度,逐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老年人中的贯彻落实,倡导社会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

  (二)积极发展医疗保健事业,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1.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保障,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离退休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特困老人的基本医疗。

  2.发展新形势下的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探索适合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制定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规划。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覆盖面,建立健全远郊区县、乡镇、村三级卫生服务网,逐步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3.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网络。市分别改建一所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的老年病医院、老年保健与疾病防治中心、老年康复中心;各区县也要将一所基层医院改建为老年保健与疾病防治中心和老年医疗或康复机构。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依托的老年医疗、健康服务网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监测、体检、咨询和教育活动,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城镇达到80%,农村达到50%),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和疾病防治能力。街道无偿或低偿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以满足老年人就近医疗和保健服务的需要。

  4.推进老年医学和老年病医疗研究。加强老年保健和医疗服务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老年保健及医疗服务机构、人员、设施等要素实行准入制管理,确保老年保健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三)大力加强社区为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全面提高社区为老服务水平

  1.市、区县按规定的面积建成以养老为主、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地区办事处建成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委会建成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内设有老年人日间照料室、文化活动室、医疗保健室等老年服务设施,基本形成市、区县、街镇、居(家)委会四级社区服务设施网络。

  2.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为老服务,逐步完善以社会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体活动、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为老服务体系。建立社区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实行持证上岗;组织社区服务实体开展为老年人优惠服务;组织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服务;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志愿者数量达到城镇居民总数的8%以上;开展社区志愿者定期、定户、定项上门为老服务活动。五年内实现助老系列化服务的社区要达到60%以上,为生活特困老人包户服务达到90%左右。

  3.依托社区信息网络,加快社区为老服务(含老年人家庭医疗与急救服务)呼叫系统建设。建成市、区县、街道社区服务信息网络中心(站)并投入使用;街道全部普及社区便民热线服务,对老年人的热线服务需求满足率达到95%以上。

  4.坚持开展创建敬老先进居(家)委会、敬老先进村的活动,修订和完善评比标准,推动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到2005年,全市敬老先进居(家)委会、敬老先进村达到居(家)委会和村委会总数的40%左右。

  (四)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满足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机构的需求

  1.实行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与完善养老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档次齐全、设施配套、服务优质的社会养老体系;“十五”期间全市养老床位达到3万张,实现养老设施床位总数占老年人口1.5%的目标。

  2.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兴建具有较高水平的老年社区。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北京市社会福利中心和老年康复中心,为老年人提供集养老、休闲、娱乐、康复为一体的场所,发挥“窗口”示范作用。

  3.各区县在区县级社区服务等设施中开设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项目,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或现有设施,设置不少于200张的养老床位。

  4.各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成一所30张床位的养老设施;街道敬老院或社区服务中心要发挥辐射作用,增加家庭护理指导等服务项目;乡镇将现有敬老院改造成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为“五保”老人服务的同时,为其他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提供服务。

  5.认真贯彻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0〕19号)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设施,推动老年福利事业向社会化方向发展。

  6.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中,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的规定,将老年养老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统一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并验收,建成后不得挤占、变卖或挪作它用。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设施,金融机构、土地管理和市政建设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7.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闲置的社会资源,改(扩)建为老年公寓、敬(养)老院、托老所或老年活动场所。逐步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设少数民族敬老院,在管理和服务上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五)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进一步活跃和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和改进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社区、农村等党的基层组织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老年党员的作用。所有老年党员都要编入党的基层组织,参加党组织活动。根据城镇和农村老年人的不同情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老年人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

  2.市、区县要分别建立一到两所示范性的老年大学,街道和乡镇可根据自身条件兴办老年学校;居委会要建立一所老年学校,加强老年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履行建校审批程序,规范学科设置,组织编写教材,提高老年人入学率,使老年学员在校人员增加一倍以上,并对全市老年大学和学校登记造册,逐步建立起老年教育工作体系。

  3.进一步办好市老年电视大学,扩大电视教育的覆盖面;充分利用电脑、电视等现代化教育手段,开拓老年人学习的新渠道、新领域。

  4.开发利用现有和新建的文体活动设施,文化馆(站)要加大对老年文化活动的辅导力度,开展分类辅导和专项培训。市、区县公共图书馆开展免费借阅业务,有条件的开辟老年阅览室,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文体活动场所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5.市体育部门加强科学健身指导,编印老年人健身指导丛书,推出30项优秀老年健身项目,每年定期举办全市性的老年健身活动;建立全市社区、乡镇测试网络,依据测定标准,定期对老年人体质进行监测;社区居委会和乡镇要按照城市社区建设规划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室内外健身场地。

  6.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委会建立老年文体组织,动员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使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40%—50%。

  7.宣传和文化部门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认真办好老龄文化专题、专栏,增加信息量和报道深度;开办老年网站,为老年人提供政策、信息及生活娱乐服务;组织文艺、电影、戏剧、出版界积极创作一批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

  (六)建立和完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规保障体系,为实现老年人依法维权创造条件

  1.依据国家“十五”期间颁布的有关法律,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老年法规或实施细则,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深入宣传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之中,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老年人依法维权的意识。针对侵权热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减少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发生,使侵权案件发生率逐年减少。

  3.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讲解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同时根据需要组织签定“赡养”、“双养”协议书,使老年人的权益切实得到维护。

  4.建立健全市、区县、街乡镇和居村委会的老年维权组织,密切配合公、检、法等部门查处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及时妥善地处理好老年人反映的问题,不断增强和发挥好基层维权组织的功能和作用。

  5.各级司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和推行涉老案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法院应设老年法庭。对涉及赡养、抚养等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6.各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为老服务免费咨询制度,对涉及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案件要减免代理费用。各公证处建立优先接待老年人的制度,建立老年人办理公益性公证事项和非财产类公证减免收费的制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推进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的建设,使老年人能够得到便捷优质的法律帮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做好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各类纠纷的调解工作。充分利用“148”法律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7.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主动配合、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对老年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七)鼓励和组织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1.进一步健全以城近郊区为主的各级老年人才服务机构,建立老年人才资源库,定期举办老年人才交流会和培训班,促进老年人参与两个文明建设。

  2.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倡导和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鼓励科研、教育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聘请有专长的老年人从事相关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可试办农、林、牧、副、渔基地,为老年人参与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3.号召和组织老年人积极参加公益性活动,落实《首都文明公约》,提高老年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作出新贡献。

  (八)开拓老年用品市场,满足老年人的消费需求

  1.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工商企业和服务业,生产、销售和提供适合老年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2.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在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县创办老年用品商场,无条件的区县应在大商场中开设老年用品专柜。

  3.合理规划,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培育面向老年人的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消费市场,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多种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新闻、宣传、出版、文化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龄宣传工作,把老龄宣传列入年度计划。在办好现有的老年报刊和现有栏目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阵地,为发展老龄事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大、中、小学校要将弘扬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学校教育课程,增强青少年尊老养老的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广泛开展养老、敬老、助老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工作纳入政府日常的工作议程;要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定期检查,主动协调、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和完善市、区县、街乡镇、居(家)委会和村四级工作网络,明确职责,把老龄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四落实。

  (三)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

  要选拔优秀的年轻干部充实各级老龄机构。积极争取在一些综合性大学、医学和护理院校开设老年学科,增加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教学内容,培养老龄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对老龄干部、社会工作者、行业服务人员和志愿者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强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制定工作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逐步实现老龄干部队伍的现代化、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调研和科研工作

  充分利用首都人才优势,加强老龄问题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针对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和具有战略性的问题开展调研与科研工作,提供高质量、应用性强的调研与科研成果,并促进成果转化实现社会效益。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借鉴国际、国内老龄工作成功经验,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五)多渠道筹集老龄事业发展资金

  各级政府要根据老龄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的进程。计划、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兴建老年福利设施,兴办老年实体,研制、开发和生产老年用品;通过发行彩票等形式补充老龄事业发展费用;多渠道、多形式吸纳社会资助和个人捐助资金,形成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六)落实任务,加强协调和检查

  为全面发展本市老龄事业,实现北京市老龄事业“十五”规划,各区县、各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各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十五”规划中目标任务分解列入各自工作范围,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各自承担的老龄事业发展任务;定期对“十五”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质保量地按计划完成各项任务,推动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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