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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03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按照“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等规定,参照其他行业组织会费收缴标准并结合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自身组织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缴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6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4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二、会费收取办法

会费是协会日常办公和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全体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一)会费每年缴纳一次,协会按照会员单位入会申请通过的时间,按年度收取。

(二)会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

(三)协会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会费主要用于产业协会日常办公、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以及按照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二)协会遵守国家现行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将会费收支项目纳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三)协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通过年检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四、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无正当理由,一年未按期缴纳会费的,由协会进行通报。上述单位连续2年不按期缴纳会费,按照《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注销其相关资格,相关单位应自觉交回其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证书。

五、本办法经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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