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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新农村建设中的家庭养老问题

 来源:人口导报 发布日期:2010-11-18


  在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正逐步被打破,而新的养老保障体系仍未完全形成,农村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化。在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下,我们要深入研究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普遍问题,抓住机遇,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使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家庭养老目前是,而且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将是农村主要的养老方式,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传统家庭养老方式正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但同时在新农村建设大环境下也充满了发展机遇。

     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模式。在过去,由于农业社会经济结构单一,生产力水平低下,成员之间关系密切,生产知识、技能、日常礼法规则几乎都是代代相传,后代人的生活几乎是前代人的翻版,因此老年人的生产和生活经验对后代发挥着十分重要甚至是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将原来家庭承担的职能更多地转向了社会,弱化了老人原来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过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土地保障为基础的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已经与现行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其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日益显现。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为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变革提供了强大动力。首先,随着市场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打破了传统家庭保障的经济基础,新的保障制度的经济支撑体系正在酝酿形成;其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养老保障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受到冲击,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巨大的社会动力;再次,政府新的执政理念、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文化伦理的变化,使不同利益群体对养老保障的诉求发生变化,为变革提供了政治动力。

     近年来,政府逐步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之后,特别是从2009年起,我国全面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对农村老年人进行保障,加大了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这种多渠道的筹资模式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激发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而且“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有一定的弹性,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因此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家庭养老带来的机遇是前所未有的,我们应好好把握机遇,采取措施使我国的农村家庭养老在新时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家庭养老中存在的问题

     “积谷防饥,养儿防老”直接说出了家庭养老的本质,但当前家庭养老出现了许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敬老观念弱化,家庭养老缺乏制度约束,家庭养老纠纷增多。我国的农村家庭养老是建立在孝道、代际互惠和尊重老年人等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一种“反哺”式养老,子女对老人的孝敬意识直接影响老人的生活质量。由于子女经常在外打工,父母身边子女的数量和子女在父母身边的时间都大大减少,这不但使得父母的照料资源明显匮乏,同时逐渐造成代际隔阂,进而削弱了家庭养老的基础。受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影响,现代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使传统孝文化日渐淡化。社会舆论对人的约束力减弱,传统尊老、养老、爱老的美德遭到破坏,家庭养老靠自觉精神难以维持下去,没有制度的约束,家庭养老很难得以完善。

     老年人获得的生活照料不够,精神慰藉缺乏。家庭养老应是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集中表现,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是家庭养老的重要内容。一些群众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子女倾斜,产生了“重小轻老”现象,这对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在当今这个物质丰富的时代,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基本都能得到满足,他们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希望能时常看到子女,希望子女能经常和他们聊聊天,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但是,据资料显示,农村老年人多数缺乏精神慰藉,“空巢”家庭增多,同时,由于老年丧偶者所占比例较大,老年人独居现象流行,从而增加了老年人的孤独寂寞感。

     家庭关系不融洽,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一般来说,农村家庭关系较之城市更为复杂,一旦由于家庭关系不融洽而引发家庭纠纷,老年人往往就会首当其冲成为“受害者”。目前65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一般都有三四个子女,由于各子女家庭经济状况不同,尽孝程度也不一样,子女之间相互推诿,不愿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老年人心理造成沉重打击,产生了不少令人痛心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由于男性经常外出务工,儿媳是日常照顾老人的主要承担者,儿媳对待老人的态度和婆媳关系的融洽程度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完善新农村建设中家庭养老的对策

     能否解决家庭养老存在的问题,克服其不足,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完善家庭养老制度。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发展农村经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奠定家庭养老的物质基础。养老首先要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物质需求,而经济的发展是实现这一需求的必要基础。在家庭养老仍将继续长期存在的条件下,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特别是现金收入水平,为家庭养老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这与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不谋而合的。

     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为家庭养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孝文化,孝敬父母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但是,近年来在商品经济大潮和不良文化的影响下,这一传统美德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沦丧。因此,必须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年轻人的宣传教育,加强家庭养老的思想文化氛围。第一,重视传统道德、孝文化教育,利用各种渠道,形成一种浓厚的宣传氛围;第二,开展以知恩、感恩、报恩和尊老、养老、爱老为主题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宣传先进模范事迹,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第三,利用大众传媒,加大对孝文化的关注力度,通过定期评选“孝子”等活动,使传统的“孝文化”在新时期得以发扬光大,促使群众处理好家庭内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建立健全制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家庭养老的地位。我国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国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除了加强对全社会的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外,还必须建立健全养老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村家庭养老提供可靠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但是,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养老问题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这种分散的规定容易造成彼此不协调,不仅影响农村家庭养老制度真正实现定型发展,而且损害制度应有的稳定性。因此,应重视养老法律法规建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家庭养老的地位,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也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在农村社会发展和改革中,应结合老年人的特性,在让老年人充分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余力,引导、鼓励老年人为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工作。如,可利用老年人经验丰富、社会威望高等特点,指导和帮助农村老年人组建“老年人协会”,让老年人以集体形式参加农村公共事务,解决棘手问题,同时让老年人感觉“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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